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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朱从兵||盛宣怀与中葡广澳铁路合同谈判中的选商

史学月刊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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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伟,历史学博士,苏州科技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历史学系副教授。


朱从兵,历史学博士,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摘    要:

1902年10月中葡互换关于中葡铁路公司建筑广澳铁路照会,葡萄牙政府不满意这样的结果,不同意清政府在澳门设立海关分关,1903年10月再次派白朗谷为全权大臣,与清政府重新进行中葡商约谈判,并签订以商办为宗旨、以均股平权为核心内容的广澳铁路合同。铁路合同签订的前提是中葡双方派出各自的商董参与谈判,葡方较早派出商董伯多禄,但中方商董的选定有一个复杂的过程。盛宣怀先后在澳门华商、香港华商中物色合适人选,颇费周折,最后选定粤商林德远参与合同谈判。盛宣怀选商困难的原因在于:确有实力之华商难得,且身份复杂,他们顾虑在中葡合办铁路的机制中利权得不到应有保护,“虑葡商专权”是当时华商的基本心态。盛宣怀等人第一次尝试在一条铁路线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真正建立起商办体制和中外商民合办机制并非易事,近代铁路建设的曲折性和复杂性由此而得到充分体现。


关键词:广澳铁路合同;中葡商约;盛宣怀;林德远;卢华富;




广州至澳门的广澳铁路是清末民国时期筹议较为频繁的铁路线,一直未能建成,但它是近代第一条尝试在商办体制下建立中外商民合办机制的铁路线,在中国近代铁路史上具有一定的影响。1902年中葡双方通过增改商约谈判确立了中葡均股平权合办广澳铁路的筑路原则,接下来应由中葡双方商人代表(即商董)就具体如何建筑广澳铁路问题进一步谈判,签订铁路合同,建立起铁路建设、运营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前提是中葡双方派出合适的商董,葡方较早派定了伯多禄,但中方商董的选定显得较为曲折和复杂。上海市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广东往来电报钞存·附抄广澳铁路电报》从癸卯七月下旬起至乙巳三月中旬止,为以往研究者所未利用,正是1904年(甲辰年)盛宣怀选商的第一手史料。本文以此为基本史料,并结合近代报刊史料和其他文献对学术界尚未涉及的广澳铁路合同谈判中的选商问题进行探讨,以此观照近代铁路建设的复杂性和曲折性。



葡方的欺骗与盛宣怀的选商

1902年10月15日中葡两国就广澳铁路问题互换准办照会后,10-12月,中葡双方为澳门分关章程事不断进行交涉,最终于1903年1月27日将议定的分关章程予以画押。当时中葡交涉的关键是葡萄牙政府能否核准增改商约和分关章程。如果增改商约得不到核准,那么,葡方也决不可能在新税则上签字、画押。对清政府商约大臣吕海寰和盛宣怀来说,葡方在新税则上画押是相当重要的问题。因为当时未画押新税则的只有丹麦、瑞典、葡萄牙、巴西、秘鲁、墨西哥等6个国家,而秘鲁、巴西、墨西哥与中国无贸易往来,因此,新税则能否开始执行,则取决于丹麦、瑞典和葡萄牙是否能尽快画押。由于吕海寰、盛宣怀的不断催促,外务部多次要求葡方画押。在此情况下,葡方刻意隐瞒本国政府不批准增改商约和分关章程的决定,在不得不亮出底牌之前,对中方进行了一系列欺骗活动。外务部一时未能识破葡方的欺骗,盛宣怀遂开始招选华商作为代表,与葡方商谈铁路合同。

1903年3月22日,外务部照会署葡萄牙公使阿梅达,要求其政府派员就修改税则画押。当时外务部正在就澳门设关问题进行准备工作。3月23日,《申报》报道称:“闻之广州友人云:省中商轮船驶往澳门必经马留关查验,赫总税务司前与葡官商议照中葡约章在澳门设关税榷,其章程、税则与各税关相同。现由外务部咨行来粤,著照中葡条约在澳门设立新关,其向有之拱北分关即马留关即行裁撤云云,刻已由粤督会同葡官商办一切矣。”6月4日,光绪帝召见军机大臣,政务处奏报中葡条约商办情形,要求“简派大臣与葡使定期画押,再将约本进呈请用御宝以凭互换”。关于铁路问题,政务处最后也特别交待:“至设立中葡公司修造由澳门至广东省城铁路,地仅二百余里,现办粤汉、九广两路已议定通至省城,再添一路亦可借以扩充商务,既与该使订明另用照会为凭,拟俟命下即将照会互换,仍咨行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该国详定合同以期周妥。”光绪帝朱批:“著派庆亲王奕劻画押,余依议。”在清政府派定画押大臣后,在澳门设立分关的工作似乎在推进,7月23日和8月14日,《申报》公布了“葡萄牙国驻华使臣某君近与外务部议订”的《澳门设立分关榷收货税章程》11条。9月1日,外务部第二次照会阿梅达速派大臣画押,并限期3个月,声明“如三个月限满,尚未派员前来,则作为默许,准照与国新定税则之据,以期一律”。在此激将法刺激之下,10月13日,葡萄牙政府再度任命白朗谷为“驻扎北京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并“授以全权之责,总管本国官商”。但白朗谷似乎未理会清政府外务部的第二次照会,没有立即来华。外务部只得于12月11日第三次照会阿梅达要求葡萄牙政府“迅派专员画押”。在外务部的再三催促下,白朗谷才于1903年12月中旬出发,取道新加坡,于1904年元月初抵达香港、澳门。白朗谷到达澳门时的情况,当时刚刚创刊的《东方杂志》给予了报道,其于“各省铁路汇志”目下载广东的情况,先载此事云:

葡国新任驻华公使行抵澳门,即有华商往见,商议澳门至广州铁路之事。谓去年中政府已准葡国建筑此路。二十三晚又集公司建路之华人及葡人等在澳门督署集议,所议各事甚合公使之意。现已订立合约,该公使先至北京请中政府签押后,即准该公使出费勘路。该合约有中葡合璧文字,签字者有华商八名及葡人四五名。

这里所言“二十三晚”当指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晚,即1904年1月10日。这里的记载反映了澳门商人对建筑广澳铁路是有着相当积极性的,也表明白朗谷已就将要签订的铁路合同与澳门商人进行了充分的谋划,当时“集议”中的谋划是有成果的,一是达成了“合约”,二是单方面成立了所谓的“公司”(本应是“中葡铁路公司”),还可能成立了后文提到的澳门铁路总会。所谓“合约”则可能是白朗谷此时与商人议妥的、后来交给盛宣怀等人的合同草稿。而从签字人的构成来看,澳门华商占多数,葡商占少数,如果这些华商不愿参与葡方筹款,那么,葡方的资金可能就会成为问题。1月16日,白朗谷又从香港经上海赴北京。2月6日,他到达北京,当天即照会外务部,要求于2月10日至部拜晤。2月11日,外务部接到白朗谷的第二次照会,白朗谷要求定期觐见并呈递国书。不难看出,此次关于广澳铁路的问题,白朗谷也是有备而来的。

其实,葡萄牙久不派员画押是因为该国议院“以澳门设立分关实有碍于该国主权”为由没有批准中葡增改条约与分关章程。具体地说,否决的理由是,设关有损澳门自1845年起就被宣布为自由港的地位,此外也是对以生命为代价将中国海关驱逐出澳门的亚马留(J.F.Amaral)的羞辱。白朗谷则认为:“1902年增改条款没有被葡萄牙议会接受的理由,是因为在某一中国大臣的奏折内提到铁路利权的条款业经删略,折内夸口说葡萄牙已一切让步而毫无所得。”海关造册处税务司戴乐尔在给总税务司赫德的报告中分析:“据说铁路利权条款之所以删除,一部分由于盛宣怀的要求,一部分是由于日本政府和美国政府反对把铁路利权构成商约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原因是这项铁路利权并不是给葡萄牙政府的,而是让给一家私人公司的。”莱特的《中国关税沿革史》综合上述两种看法,认为:“这一半是因为根据那项条约,葡萄牙给出了一切而自己却一无所获——既没有得到定界,也没有得到铁路,另一半是反对中国在澳门设关。”中葡增改条约与分关章程得不到葡萄牙议会的核准,中葡双方不能互换,原定的中葡增改商约就可能作废,因此,有关铁路合同的谈判也就不能照常进行。但当时的白朗谷并没有及时向清政府外务部如实反映葡萄牙议会的决定,反而于1904年3月1日两次照会该部,一则非常狡猾地声称:“奉本国大君主谕,改修税则一事,派本大臣前赴上海画押,并将光绪二十八年九月所订之新定增改条款暨是年十二月所订之会订分关章程条款内之意同语异之处改为一律。其修改税则及新定增改条款并会订分关章程条款合订一本,以归划一。”并提出要求说:“本大臣奉此,拟于二月上旬赴沪。相应照会贵王大臣,转行知照商约吕、盛大臣查照可也。”另一则专就铁路问题称:“前于光绪二十八年本大臣与贵亲王为振兴商务起见,请允许中葡铁路公司安造由澳门至广东省城之铁路,旋经复称应允所请,但所有一切办法须由贵国特派之大臣与督办铁路盛大臣商订办理。现本大臣已派该公司人员赴沪,相应照会转行知照盛大臣与该公司人员妥商办理。”外务部未能从中领会白朗谷的言外之意,还于3月10日咨行盛宣怀,要求他“与该公司所派之员妥商筹办”广澳铁路,并照复白朗谷称,已“由本部咨行盛大臣与该公司人员妥商办理”。3月10日,外务部还另致公函于盛,“以中葡公司合办广澳铁路,葡使催办”,对他“训示数条”,指出中葡公司订办澳门至广州省城铁路一事,仍由他“与之酌核妥订,扼定商办为要义”。外务部的指示明确了要在将来的广澳铁路建设中建立起商办的体制和中葡合办的机制,这就需要中方选派合适的华商。

3月21日,盛宣怀接到外务部公函,当即开始选商工作,他致电广州的李准、郑观应和香港的温灏,让他们寻找合适的华商,他说:“奉命拟集华商与葡商开造省澳铁路,省、港、澳华商能否认集一半股份,望速示,以便来议合同。”对盛宣怀交办的事,温灏和郑观应的反应是不同的。温灏的行动较快,3月22日,温灏复电询问盛宣怀:“电谕敬悉,省澳铁路华商认集一半,需银若干,请详示方可招商。”3月23日,温灏又致电盛宣怀,告知其所了解到的情况:“查省澳铁路实系葡籍华商卢(焯之)、陈(国棻)、何(廷光)等数人集股,用葡国出名,并无真正葡商。昨奉钧电,即设法招劝伊等改认一半华商,惟请宫保晤葡使力争,必须华葡各半,方可批准其事,较有把握。”这说明温灏对这些华商参与白朗谷在澳门集议的情况还是比较了解的,但温灏的答复并没有解决问题,因此,3月24日,盛宣怀复温灏22日电说:“此路定准华葡各半,葡使亦已面允,但不许他国人附股,方能任事。如有大力者,应速报名,来沪面商。至一半需银若干,应俟工程司勘估方能核定,如股少可先造一节,随后再接造。”由此看来,当时的盛宣怀急于找到有实力的华商与葡商合办广澳铁路。

郑观应则比较务实,在温灏调查的基础上,他思考的问题是,既有葡籍华商集股,那么,能否争取他们“用中国出名”?但当时他忙于粤汉铁路购地局事务,“自朝至暮刻无暇晷”,“不能亲赴港澳面商”,因此,他准备派其弟郑庆蕃完成这个任务。3月23日,他复电盛宣怀:“歌电(3月21日电)敬悉,已委舍弟庆蕃回澳与各富绅商明再复。李道[准]赴西江拏贼未回。”郑庆蕃到澳门与各富绅商谈,很快就有了结果。3月26日,郑观应致电盛宣怀汇报:“澳门各富绅复信云:必先勘明地段界限,应需银若干,方能集股,现不能预认多少。舍弟庆蕃查悉,华董富绅已交葡公使股银二万一千元作为勘路等费之用,每股千元,其银华多于葡,以陈国棻、皖(卢)华绍为首云。”看来,郑庆蕃了解的情况与温灏所言是一致的,但是,他没有弄清楚“各富绅”以何国名义交股。3月27日,郑观应又将“省澳铁路华股情形、澳商陈□□□复信”禀告盛宣怀。3月28日,盛宣怀复电郑观应解释:“外务部来文必须华葡商各半,葡使告我彼一半已成,想即指陈国棻等而言,现招华商粤籍最好,因一头在澳,一头在粤也。如无粤商而卢、陈、何等力能全认,应准照佐才(温灏)所拟,即令伊等另举一二华籍人为首速来敝处递禀,承认一半,俟葡使到,便可定议。此电即送佐才同阅,并请会同商办,以免一事两歧。”盛宣怀的目的就是争取这些华商的资本不再以葡国出名而以中方出名,作为中方的股商资本。

当时的《华字日报》有一则报道值得注意。3月26日,该报以《葡筑粤路》报道说:“由澳门至广省城之铁路,现有葡商意欲承办。由驻京葡萄牙公使照会外部,声明光绪二十八年中葡订约,已允此路归葡商承办云云。外部以定约在先,无从改悔,是以照约允准,但声明此路案照新章,应由中葡两国商人会同办理,将来此项铁路应办之事,全由商人作主,两国国家不必过问。现葡国已派专员至申与盛宫保订立合同。”这则史料表明当时的葡方出现商人争办的情况,但所谓“葡商”极可能就是指温灏、郑观应等所了解到的以葡国出名的澳门华商或葡籍华商,而该报认为由中葡两国商人办路的原则至此时才确定,则是错误的,所言“新章”在1902年即已确定。3月29日,盛宣怀致函外务部汇报寻找华商的情况,他说,在接到外务部指示后,“当即电托广州、香港招集华股一半,以凭商订,先后复电,已有端倪。现又函电,催令其具禀立案,当不难于就绪也”。然后,他对在澳门寻找华商的复杂性做了分析:“澳门葡籍华商最多,倚托外人,借资保护,不肖者恃为逋逃,爱国者仍怀中土。据闻此项铁路仍系华商股本,而葡国出名。以我之子民,而归附异族,南洋群岛,系人怀里,中外合股贸易(之谋),往往强弱相衡,凶终隙末,华商疑二,我信难孚。”盛宣怀因此而感到外务部确定的订立合同的对策是非常正确的:“此次订立中葡公司合同,宣意在遵奉钧谕,处处扼定商办宗旨,必使无所轩轾,权势相均,海外华商闻风兴起,则他日归来,群策群力,商务振兴,庶仰慰叠次圣谕谆谆保护海外商民之至意,容俟该商等切实承认一半股份具禀来案,再行禀报。应如何与该公司筹议之处,自当随时请示,俾有遵循。”盛宣怀的意思是,要在即将订立的合同中,保证中葡商人的权利相等,使华商作为中方的股商与作为葡方的股商能享受同等的权利,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华商加入中方的股商队伍中来,才能避免全是华商股本而成所谓的中葡合办的尴尬局面。

当时澳门华商的国籍颇令人头疼,郑观应特地让其弟郑庆蕃了解清楚。4月6日,郑观应致电盛宣怀:“陈,美籍。卢、柯、林、何均葡籍。港商韦宝珊、冯华川亦香山人,或可现命容(闳)会同温、李函商如何再复。舍弟已赴石井购地,不遑兼顾。”4月7日,李准和温灏从广州致电盛宣怀:“省澳铁路华董股分事,据寓澳陈、卢、柯各富商云:俟工程司勘定,由何路上省,需银若干,再行集股,现难预定,无从赴沪会议等语。寓港香山人韦、马[冯]各殷商俟灏返港面商如何再复。”从李准、温灏和郑观应等人了解的情况来看,上述寓澳华商可能参与了白朗谷在澳期间广澳“合约”的议定,他们还不会立即改变自己的立场而作为中方股商代表。这样,李、温、郑只能将寻找华商代表的视线转向港商,由于一时还未与港商接洽,所以,在白朗谷到达上海前,盛宣怀还没有完成选商的工作。

白朗谷赴沪时间较预定的要晚一些,1904年3月26日在乾清宫觐见慈禧太后赠送宝星,呈递国书。直到4月4日他才乘公平轮赴上海,他带同澳门新设铁路总会公举之总董伯多禄并议广澳铁路合同事宜。到上海后,他于4月13日与吕海寰、盛宣怀会晤,“拟即订期开议”商约。4月20日,白朗谷等已提出条约6款;5月13日又提出19款,最后又添1款,共20款。这6款和20款中都未提及分关问题。直到5月28日,署葡国公使阿梅达还照会外务部说:“前于本年正月本国钦差大臣奉命赴沪,将改修税则及新定《增改条款》,并会订《分关章程》条款,会同商约大臣画押,曾经照会贵王大臣在案。兹本署大臣奉本国政府电谕,拟将中英新订《斐洲招募华工章程》,同改修税则及新定《增改条款》,并会订《分关章程》条款汇订一卷,一并画押。”6月4日,道员杨文竣还在就白朗谷提出的6款向外务部提出反驳意见!这说明在6月8日中葡第一次商约谈判之前,白朗谷始终未直接说明其政府没有批准分关章程之事,而外务部也一直未能从白朗谷提出的6款和20款中敏感地识破其玩弄的伎俩。

在白朗谷、伯多禄准备与中方商谈铁路合同之际,盛宣怀的选商工作又显急迫,有合适的华商从一开始就参与到铁路合同的谈判中来是必要的。因此,5月17日,盛宣怀致电温灏催促说:“广澳铁路华商一半,如有人承办,兄可到沪面商,葡使正在会议。”这是盛宣怀第一次请温灏赴沪作华商代表。但是,郑观应于4月提到的韦宝珊、韦朗珊兄弟还没有拿定主意,5月19日,温灏复电盛宣怀汇报:“广澳铁路现与韦朗珊克[兄]弟商议,尚未定夺,俟定再复。”鉴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华商,温灏又建议说:“管见不如总公司认下一半股份招华商认附,另举华董数人经理,较有把握,因工大款巨,恐独力难支故也。”铁路总公司认股恐不现实,但由铁路总公司督办大臣代表未来选中的华商先与葡方谈判倒是可以的。这样,在正式商约谈判开始之前,铁路合同谈判已在进行。当时盛宣怀等感觉葡方“所递条款,应驳甚多”。在线路问题和中葡公司应遵何国律例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关于路线问题,白朗谷提出广澳铁路线从澳门起造至广东佛山或三水为止,并要求在香山、顺德、新会、三水四县地方建筑广澳铁路的支线。虽然线路问题当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但葡方提出的线路设想反映了葡方意欲扩大澳门影响范围或确立势力范围的图谋。当时的粤汉铁路正在兴建广三铁路,葡方提出要将铁路造至三水,意在将广澳铁路尽早与粤汉铁路连接起来。关于公司的归属问题,白朗谷已照请外务部将中葡铁路公司设在澳门,并获得商部的允准。如此,中葡铁路公司则为澳门公司,而澳门公司即应照西洋律例。盛宣怀则告诉白朗谷,其时清政府商部已定专例,自应照中国商律。白朗谷认为“若如此,则澳商必不入股”。对此,双方发生分歧。

在如何保证中葡商办的问题上,盛宣怀的看法与外务部亦有所不同,也许是感受到选商的不易,盛宣怀认为:铁路既属商办,应“由商部遴招华商与议,方合体格”。在交涉中,他也指出:“尤要者,既扼定商办,彼派葡商为总董。华商一半股分,约须集股二百万,而寓澳华商,向归西洋保护,必欲入澳股之内。华商自应举一总董,与伯多禄议订合同。敝处与白使只可督同筹议,转请两国政府核准,方是真正商办。”选定华商总董,才能在交涉中表达和体现华商的诉求和呼声,也才能依靠总董的声望进一步招徕华商入股,甚至可能争取到一部分寓澳华商。盛宣怀的这个建议得到白朗谷的同意。6月4日,盛宣怀遂致电外务部,指出:“此二端(公司应照中国商律、举荐华商总董与葡商总董议订)系合同要旨。此路既归商办,似应请由商部即日选商来沪与伯多禄议订合同。现有商部两参议在沪,并应请酌派一参议与议,以符宗旨。”盛宣怀推辞筹议铁路合同的责任未能如愿,外务部很快致电盛宣怀,仍责令盛宣怀与白朗谷、伯多禄筹议铁路合同。6月7日,外务部将盛宣怀的要求连同广澳铁路原案咨行商部,“并希电复后声复本部备案”。商部当即按先前议定的程序准备派代表赴上海谈判铁路合同问题。


准办前提的变故与选商的继续

虽然已就广澳铁路合同展开谈判,但由于白朗谷一直未道出葡萄牙议会未批准分关章程的实情,当第一次商约谈判披露真相后,原先设定的允建铁路的前提条件被推翻,这条铁路建筑的合法性也就受到清政府商约大臣们强烈的质疑。

6月8日中葡第一次商约谈判一开始,尽管有外务部的电令,但吕海寰、盛宣怀就声明“现在系专议商约,不议铁路”,得到白朗谷的认可。然后核实白朗谷3月1日致清政府外务部照会的内容,吕海寰、盛宣怀等就此向白朗谷“详询《增改条款》及会订《分关章程》内意同语异之处如何改为一律,如何与改修税则合订一本,以归划一?”直到此时,白朗谷才如实声明:“因光绪二十八年新定增改条款及会订分关章程条款该国议院未经核准,不克互换,是以此次修改商约,另行拟送条款,即将前次条款、章程意同语异之处包括在内。”吕海寰等对此表示非常生气,他们对白朗谷说:“贵国与中国利益仅设分关一条,倘不设关,于中国有何利益。且前约因可在澳门设关,方允铁路,如不准设关,则铁路一层亦不能作准。”并强调:“设分关与造铁路两事相连,贵国允许分关,所以中国允造铁路。其铁路公事,系应由铁路大臣办理。现在设分关既不算,则造铁路亦应不算矣。”在这里,吕海寰、盛宣怀等人的心中早有一个前提或预设,那就是他们对白朗谷说的:“贵国与中国议铁路,中国与贵国议设关,彼此利益相抵。”戴乐尔关于第一次谈判的记录反映,当时中国议约大臣指出,“1902年的增改条款是业经批准了的。该约内规定可以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因此中国答应给予葡国的铁路利权,和尚待与葡方商定的海关章程,都以澳门设关能否实现为前提。如果设关的前提取消了,像现在的新的条约草案一样,海关章程和铁路利权自然无从谈起。”

虽然允建铁路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但是,白朗谷仍然要求继续商谈铁路合同。6月10日,盛宣怀又致电外务部:“顷葡使又催派一商董与彼商董伯多禄会议,此人必须粤商,未知商部拟派何人。祈询明电示,以便转告。”由于白朗谷的催促,尽管盛宣怀想让商部选商,但他不得不再次考虑亲自选商的问题,韦宝珊、韦朗珊是否愿充中方商董,一直还没有回复。盛宣怀只得致电温灏催问韦氏兄弟的想法,并询问是否可由张榕轩充任。6月10日当天他还特地致电张榕轩:“现与大西洋钦差会议广澳铁路,由澳门造至佛山或三水为止,并在香山、顺德、新会、三水四县筑造枝路,华商葡商各居一半股分,约需集股二百万两之谱。此路生意必好,葡举商董伯多禄已到沪。尊处如愿总办此事,乞速电示,以便由商部派阁下来沪会议。”此时,盛宣怀仍然坚持华商应由商部选派的原则。然而,6月11日,外务部致电盛宣怀指示说:“白使既不认约章,未便遽议,应由尊处按照本部勘电商明该使,认定约章,再行知照商部派商董会议。”如遵此电,选商的工作似可停下来。而盛宣怀的选商工作仍不顺利,毫无进展。6月12日,温灏从香港致电盛宣怀:“昨据韦朗珊面称:粤澳铁路一事,卢焯之因事现未敢出头,伊等意在先行勘路,勘定后如果可办,股份不忧不足,目下勘费二万元均系卢等先垫出等语。”这就是说,韦朗珊的想法和寓澳华商是一致的。因此,温灏又提起他此前的建议:“如此与职道前电由总公司认半,再招华商附股之议相符。是否有当,伏候裁夺。”对于张榕轩是否愿充总董,他判断:“至张榕轩但办汕路,其力已竭,断难承斯任。”果不其然,也是在6月12日,张榕轩即复电推辞:“两奉沁电(指6月10日电),蒙举办广澳铁路,无任感谢。煜初办潮汕,已经数月,始有端倪,事务繁重,未遑他顾,尚希原宥。”

候补四品京堂张榕轩(字煜南)于1903年分别向盛宣怀呈请和向商部禀请建筑长约90华里只需100万元的潮汕铁路。盛宣怀认为,该路“本轻利重,华商不难自办,而未得殷实可靠之人,迟之又久,恐有洋商觊觎,自应迅速集股,设立公司以占先着”。所以,盛宣怀就咨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和外务部、商部,得到商部的支持,经商部奏准张榕轩成立公司,开办潮汕铁路。商部认为:“现在铁路由华商承办者,潮汕一路,实为嚆矢,自应切实维护,树之风声。”张榕轩等人遂订定《潮汕铁路公司创办章程》,立下集股合约,聘请詹天佑为总工程师,他还被奉派出洋招股。1904年2月,潮汕铁路动工建设。由于合约人林丽生的股份是向日本人爱久泽直哉的借款,3月1日,林丽生与他签订借约,借款50万元。接着又在香港永乐西街吴源兴南北行内成立潮汕铁路有限公司港局。4月14日,爱久泽直哉又与潮汕铁路公司订立包筑铁路合同。5月6日,张榕轩在汕头棉安街荣禄第设立奏办的潮汕铁路有限公司(总局、汕局),在汕头第一津街特设购地局。5月20日,他举行宴会招待外国驻汕头的领事,向他们介绍该路计划。旋以私宅办公不便,5月30日,他又将总局迁往立安街。这样,勘路、购地等事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当时参酌“粤汉铁路购地办法”,至7月4日,“咨请府道酌夺施行”。在此时刻,盛宣怀让他再办广澳铁路,张榕轩岂有暇顾及?

盛宣怀本以为选商的工作应由商部去做,而他联系张榕轩也是在为商部做事。如果由商部选商,他就不必为此再费神思了。6月13日,商部致电盛宣怀表示:“准外务部咨送尊处个电(指6月4日电)悉,粤澳铁路事,按照外务部与白使往来照会,均声称由贵大臣与该公司人员商订办理,自应专由尊处与该公司商订,以符原案。至应否选商与议,并由贵大臣酌办。”这就意味着,盛宣怀必须继续选商的工作。此时他已了解到筑路所需款项的概数,6月14日,他复电温灏说:“葡使带同澳门新设总会公举之葡董伯多禄来议粤澳铁路,请由澳门造至佛山或三水为止,路经香山、顺德、新会、三水四县,皆属繁域,利益必丰。据称集股至多四百万元,现定华葡商各占股份一半,葡商已定,华商亟须公举总董来沪与伯多禄议订草合同,韦朗珊保充华商总董能否胜任?韦等如不能来,能否公举吾兄来沪会议,速复。”由此电不难看出,盛宣怀当时的心情是颇为急躁的,甚至第二次产生了让温灏充当华商总董的想法。他未得到温灏的答复,6月14日当天却传来外务部要求停议铁路事的指示,外务部电令铁路总公司“将铁路事停议”。

在6月15日的第二次中葡会议上,吕海寰与盛宣怀根据外务部的指示仍强调说,“分关与造路,系互换利益,贵国既不允设关,则造路一款亦应作废。”并声明:“如贵国不允在澳门设关,则铁路事不能议。此系外务部训条,最关紧要,必须说明。”认为如“将二十八年约款包括在此约内,则设关事必须列入,此条关系极重”。盛宣怀告诉白朗谷:“本大臣以议约大臣兼督办铁路大臣,昨铁路总公司亦接外务部电,将铁路事停议。”他还对白朗谷说:“本大臣电请外务部咨商部派商董来沪议路款,外务部复电,因贵大臣不认二十八年约章,是以不派商董来议,俟贵大臣认定二十八年约章,再派商董来议路款。”而白朗谷的态度也很强硬,他说:“请贵大臣即电告外务部,设关一层万不能允,如外务部必欲设关,本大臣不能议约,只可回去。至于防缉走私章程,可照第三款商议。”据戴乐尔对第二次谈判的记录:“白朗谷再度解释说,1902年的条约已经遭到葡萄牙议会的否决,没有办法再批准。现在唯一可行的途径是另行谈判新的商约,关于铁路的谈判可以随后再办。”“白朗谷说最重要的是必须在条约内避免一切直接提到在澳门设立中国海关的规定,一提必定会破坏条约。”设关问题似乎是没有回旋的余地了。从白朗谷的个人角度看,“他完全同意铁路修成以后中国有在澳门设立海关的必要,他的意见可以从他亲自签定1902年增改条款这件事中得到证明。”在第二次谈判中,中葡双方就“先议商约,意见相同,再议路事”达成共识。由于吕海寰、盛宣怀仍坚持“现在所要者,是在澳设关耳”的原则立场,因此,第二次谈判只得就此结束。

虽然6月14日外务部要求停议路事,且第二次谈判之后吕海寰、盛宣怀对白朗谷“屏不与议”,但盛宣怀考虑到葡方不会放弃建筑广澳铁路的要求,其选商活动一直在进行。对韦朗珊究竟能否充任商董事,6月16日,温灏致电盛宣怀答复说:“电谕敬悉,遵即转致朗山,据云:伊籍隶香山,与此路有密切关系,甚愿出首承办。惟一切章程,葡董必先拟有草稿,请将章程抄寄来港,如合即行来沪会议签押等语。查韦商家资殷实,才具干练,以充总董,实能胜任。所请先寄章程亦属有见,恳将章程从速抄寄,俾得商酌为祷。”如此看来,韦朗珊充任商董事似有转机,而其要求亦算合理。盛宣怀没有及时回复,6月25日,温灏又致电盛宣怀询问:“江电(指6月16日电)事如何?乞示。”6月28日,盛宣怀电复称:“章程应由中葡两董会议而定,现两国钦使已议定归商办,股分各半,悉归两总董妥拟合同呈请核定。朗山能否胜任此总董之任?希即商复。大约在澳华商已归葡股,如能就港澳另招华股,则名为中葡公司,实则港澳华商居多,事必顺手,官亦决不掣乎肘。”盛宣怀意识到“在澳华商已归葡股”,正是他非常关注港商的原因。也许温灏未及时接到盛宣怀的复电,6月29日,他又电催盛宣怀:“江电久未奉复。现朗山来催询有无章程,能否抄寄?均乞速示,候定主意。”在接到盛宣怀的复电后,7月3日,温灏又致电盛宣怀:“咸电(指6月28日电)敬悉。连日与朗山等兄弟集议,据云:总董之任自可肩承,惟事关华洋合股,必须筹划万全,方免贻误。先拟节略一,经呈阅如以为可行,再饬令赴沪会议,方有把握。除将节略邮寄外,合先电闻。”当天,盛宣怀复电催促:“开议在即,节略速寄。”7月5日,温灏电告“节略准明午寄”。

7月9日第三次会议经过激烈的辨驳,中葡代表达成共识,“就是条约、章程和铁路合同可以同时谈判不再耽搁,并且连同税则同日签字”。中方代表是比较看重这个共识的,盛宣怀为更好地进行铁路交涉,又派随办商约候补四品京堂李经方、铁路参赞候补选道陈善言等专门负责进行铁路合同的谈判。吕海寰、盛宣怀在后来给清政府的汇报中指出:“中葡两国商约大臣首先议定,须将税则及现议商约并缉私一切详细章程暨铁路合同一律妥订后奏奉允准,即同日画押,以为互相钤制之计。”税则、商约、缉私章程、铁路合同联系在一起,以免准办原则与准办前提的踏空。有了这样一个共识,有关广澳铁路合同的谈判就可以与商约谈判同时进行。因此,盛宣怀提出建议:“吕大臣专办商约,我尚有另事,不能一礼拜议三次,我拟有一从速之法,将章程事先交税司议,铁路事先归中葡商董议,我与吕大臣专会议商约。如此,则速矣。”

韦朗珊要求寄给葡方草拟的章程,当时并没有确定下来。但在第三次会议前,葡方商董即拟出铁路合同条款29条,所以白朗谷在会议上对盛宣怀说:“铁路事,白都纳(即伯多禄——引者注)已有二十九章程送上,请速派人会议。”但盛宣怀说:“白都纳所送章程我尚未看见,须达商部。”随后,盛宣怀看过伯多禄所拟章程,觉得很不满意,7月13日,在第四次谈判会议上盛宣怀即指出:“日前所拟铁路章程不能用。”这为李经方、陈善言等人核改条款埋下了伏笔。

7月12日,温灏又致电盛宣怀告称:“敬寄节略,有不妥者,请随时电示,俾得酌改。”盛宣怀接到温灏寄来的节略后,7月15日,致电温灏表示:“函到,章程甚好。”但对公司的注册问题,盛宣怀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惟公司规矩只能照一国商例注册,我商部现已钦定商律,葡商昨呈送章程,请照葡国律例。若于省、澳、港各设公司,势难中、葡、英三处注册,希与朗山酌复。”对韦朗珊所要的葡方章程,他也表示“葡章今日函寄”。盛宣怀催促说:“葡董伯多禄到沪已久,彼章须驳甚多,即须开议。朗山能速来否?葡使月内即须回去。如朗山不能来,阁下能否作代表人先来沪,一切与朗电商。速复。”这是盛宣怀第三次请温灏代表华商,当时选商的难度可见一斑。

也许是在看过伯多禄章程和韦朗珊章程之后有感而发,而且,盛宣怀需要将这两份章程寄给外务部征求意见,7月16日,他致函外务部那桐、瞿鸿禨和联芳,对广澳铁路的选商和合同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他认为:“查铁路无论官商,本国自办最为上策;借款雇匠筑造,赶紧还款赎回,自收行车之利为中策;若听外国官商自办为下策。甚惜华商自办,仅以敝处咨请商部核准之潮汕一路而已。”对于广澳铁路,他感到选商的重要性:“今议粤澳一路,重在选得确有力量之华商,方不致有名无实。”他追述了此事的原委以及签订铁路合同的紧迫性:“前因二十(八)年所定大西洋专约,彼有反复,即与说明:同时商允之粤澳铁路亦已罢论。近奉部电和平商办,白使订明:商约、路约、税则必须同日画押,是又不能不允商议。日昨交来合同稿二十九款,应驳之处甚多。”但是,铁路合同的签订是有难度的,其原因在于:“此项铁路,首在不碍粤汉干路,又在不能包括别处枝路及矿务各利益,而殷实华商颇不易得。”这意在防范葡萄牙利用这条铁路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那么,他是如何努力的?努力的进展又如何?他汇报了联系韦朗珊的情况:“自奉商部电后,即命香港电局旧属温道灏就近访选,昨据函禀,有粤商韦朗珊愿充总董,已据呈拟大概章程十五条。顷将第五香港注册、第十暂借洋款两条驳复,一面饬令来沪面商。”他还进一步分析了选商困难的原因:“因葡商伯多禄到此已久,葡使催议甚亟;而真实华商绝无仅有,偶一有之,又甚虑办事则外国政府动多压制,获利则中国政府惯用攘夺,虽苦口破解,一时不易挽回。此次特许中外商人合股办事,倘能彼此公允,力除前弊,以后路矿各端,或可开此风气。”由此他慨叹:“惜宣怀识见甚短,阅历太浅,恐心有余而力不足。”表示:“现已一面派令李京卿经方、陈道善言逐条商议,俟华商总董选定后,方能请律师会同议办。兹特将葡商、华商条款照录,先行寄呈鉴核,并求大部将可准可驳之大端先行核示,俾有遵循。至敝处督同华商与葡使及葡商以后所议准驳各款,关系紧要者仍必随时电请部示,再行核定,以期妥协。”

更好的合同条款,意味着能吸引更有实力的华商来充任商董。为了争取更好的合同条款,盛宣怀需要得到外务部的指示和支持,更需要得到华商的满意。盛宣怀不同意韦朗珊章程中在港注册和借洋款的内容,韦朗珊方面有什么意见呢?7月17日,温灏致电盛宣怀称:“据朗山称,遵照中国钦定商律自是一定办法。惟在港设公司注册,不过报明其事,以昭信实,并非要照英例办理。至事有头绪后伊当邀同职道赴沪面商等语。查该商意在先立脚跟,预防不测起见,况上年寓港华商承办广西贵县银矿,亦系在港设公司注册,并未见有纠葛,拟请于章程内声叙,无论何处设公司注册,总以遵照中国商律为凭,似更稳妥。可否?仍候核示。”温灏似乎较着急,韦朗珊也急于看到伯多禄章程。在没有等到盛宣怀答复前,温灏又致电盛宣怀:“葡章未到,寄否?歌电(指7月17日电)事如何?闻葡使昨已回澳,何故?均乞电。”

伯多禄章程不仅要寄给外务部和韦朗珊,还要寄给商部征求意见。7月19日,在中葡第六次会议上,当白朗谷询问盛宣怀“铁路章程如何”时,盛宣怀回答说:“章程条款甚多,不能电达,系先由邮政局寄商部,俟商部看见,始能定。”白朗谷只得无奈地说:“何时派商董,何时可接商部信,请告知。”所以,7月22日,盛宣怀复电温灏急催韦朗珊和温灏赴沪,他说:“歌电所称注册报明其事,似尚可行。贵县银矿注册章程可带来。第十股本不足借用洋款,若不用铁路抵押则可行,此亦甚有关系。葡商催议颇急,兄与朗山何日可行?盼甚。”这是盛宣怀第四次希望温灏赴沪商谈。为了更好地交涉,盛宣怀准备借鉴商办的潮汕铁路合同。7月22日当天,他致电商部,指出:“卅电(指6月13日电)粤澳商路专由敝处酌办,遵拟选商与议。此路既归商办,虽有葡商合股,凡商人应受利益,国家应得报效,似须与华商一律,方与新定商律合符。现在华商独办,只有张榕轩潮汕一路,请将大部核准潮汕章程迅速咨行,日内即须开议。倘蒙摘要电示更感。”7月28日,商部复电盛宣怀:“张榕轩请办潮汕铁路章程底稿,即去年由尊处咨送者,现该处若何办法及所订合同等项,尚求详报,本部亦未经核准,无从咨送。且潮汕系华商独办,究与粤澳情形不同,似亦未便援引,仍请另议妥章,咨部核定。”看来,盛宣怀所谓的要将伯多禄章程寄给商部征求意见只是托词,而商部所言“潮汕系华商独办”,表明该部对林丽生与爱久泽直哉所签借约亦不知情。

7月19日的第六次商约谈判会议以后,中葡商约谈判的重心就是解决允办广澳铁路的前提条件,即如何调整与修改葡萄牙递来的新约条款中有关水陆查缉洋药走私的内容,亦即所谓“详订中国海关在澳门水陆地方查缉洋药走私办法权限”,使之收到相当于在澳门设立分关的实际效果。这个问题能否解决,吕海寰是有担心的。7月23日,他致函盛宣怀:“此事殊难措手,果能设关、造路均作罢论,亦未尝不可,但恐我所索者落空,而彼所求者踏实,则吃亏更大矣。”当时补救中国无设关之名而使有设关之实的办法就是“将(查缉洋药走私的)详细办法另立专章”,亦用照会声明。通过官栈解决鸦片缉私征税,通过趸船解决水路货物缉私征税,通过总车站解决陆路货物缉私征税,构成了三路缉私征税系统。既然铁路准办的前提已经解决,那么,中葡双方就可以深入进行铁路合同的谈判了,这需要选择合适的华商作为商董参与到合同的谈判中来,由此而有盛宣怀继续选商的活动,但是,由前所述可知,他的选商活动并不顺利。

盛宣怀对韦朗珊章程的第五款、第十款有疑问,而韦朗珊、温灏对葡方伯多禄章程也有想法。温灏收到葡章后,7月26日,复电盛宣怀:“初三(指7月15日)函今始到。查阅葡章,语多支离,中怀叵测,名为华葡,实则葡路。顷交朗山阅看,亦不谓然,拟请与彼力争,由省至澳界外归华商自行承办,澳界以内任彼为政,日间另拟章程呈核。如彼仍欲合办,必照前寄十五条章程方可开议,请先交葡使一看。至暂借洋款,不将路押,尚可设法做到。”问题就这样产生了,受广九路约的影响,韦朗珊不同意葡方章程,要求华葡分办,各界各办,各筑各路,这是分办的最早表示。那么,伯多禄能够同意韦朗珊章程吗?而且韦朗珊提出各界各办的要求,则更使伯多禄反对韦朗珊章程了。原因是只要坚持以伯多禄章程为蓝本,制定严密的合办章程,中国交涉的方向就是各界各办,而各界各办则使划界问题凸显出来。这就使整个的交涉在绕一个大圈子之后又回到了界务问题上来。

但是,韦朗珊又提出另一个章程,7月29日,温灏又致电盛宣怀:“顷朗山来称:葡章须全改,另拟条款,据云能照此议方可到商如何办法。一、路线不论所经何处,总□利便商务旺之路,由督办□定,奉上谕之日为准;二、股份改为华六洋四;三、倘股本不足,须准公司照铁路章程出小票借款,先提若干拈阄登报分还;四、须准在香港注册;五、驻省葡领事不得干预路权。其余详细章程应候开办时续订。”这个章程有些离谱了,特别是要求“华六洋四”的股份结构违背了清政府对葡方照会的允诺,而且,韦朗珊还是坚持原先章程第五款、第十款的要求,这使盛宣怀不能不考虑另外的人选。为了在再行物色人选时,对所需资金有比较确切的说法,盛宣怀感到勘路的必要性。7月30日,盛宣怀致电粤路局李准和温灏:“现与葡使会议广澳铁路,自澳门起或至省城,或至三水,或至佛山,与粤汉干路相接。此三处中,何处路近?何处工省?何处繁盛?望即派谙练测量三人由澳门勘起,分绘详图,注明里数及关隘、山河、村镇,限一个月禀复,费用请暂垫。”

韦朗珊的新章,不可能被接受,而其各界各办的建议也有违中葡合办的规定,如果他所招股份还有更多的洋股在内,那么,盛宣怀就不拟再与之斡旋。8月7日,盛宣怀致电温灏:“盐电(指7月26日电)华界华办,澳界葡办,意甚是。但外务部已允华葡合办,势难□□□□,所拟招之商股,是否全系华商,抑有洋商在内?若睿询电复。”8月9日,温灏复电称:“宥电(指8月7日电)敬悉。详询朗山拟招之股均系香港、金山等埠华商,即潮汕铁路成案所谓洋籍华商。至外部已定合办,必须照合办章程。前寄十五条,如葡使允肯方可到议。”这里所言“即潮汕铁路成案所谓洋籍华商”,是指林丽生,他虽然住在福建省厦门鼓浪屿,但身份是“大日本帝国臣民台湾籍”,这样的股份结构同样违背中葡合办的规定。


铁路合同谈判的进行与华商的选定

韦朗珊一直不愿爽快地答应充当中方商董,盛宣怀可能还有过别的考虑。在葡方关于9月16日第十一次商约谈判的记录中有一则资料值得重视。该记录称:“他(指葡使白朗谷)发觉盛宣怀瞒着他暗地发出通告,想要组织公司包筑铁路。通告里面所提出的条件是和让与葡萄牙的利权冲突的。他想在照会里面加些辞句,使盛宣怀无法再进行。”也许是在盛宣怀发出的“通告”号召下,当时有人主动要求揽办广澳铁路,这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华商卢华富和林德远。

卢华富为澳门华商,即卢焯之,又称卢九、卢华绍,广东新会人,曾加入葡萄牙国籍。从前文可知他参与了白朗谷1904年年初在澳门的“集议”,对广澳铁路事应有所了解,并向白朗谷缴纳了勘路费,又以葡国出名集股。他单独出头揽办广澳铁路,除了盛宣怀的通告影响之外,还与轰动一时的裴景福案有关。曾任广州府南海知县的裴景福,在任内“滥刑毙命及抽换案卷”,“平日著名贪酷,枉法徇私”,系当时清政府官犯。1904年3月,他因畏罪私逃至澳门。据裴景福家丁李源供称,卢华富是裴的朋友,裴逃至澳门时,卢接待并安顿了裴景福一家。5月15日,两广总督岑春煊为此而中止卢华富宏远公司承包的小闱姓,并扣留其数十万赌饷。10月4日发行的《东方杂志》第1年第8期载有《葡使索赔二百万之骇闻》的报道,称:“按某赌商之罪恶,在教裴犯走脱,包庇裴犯,以个人与个人之私交,显招全群之公愤,此其定论。虽该商有百喙千舌,固已无可置词。而岑督之将其赌饷暂予扣留,不过借是以警刁顽,使其闻而知悔,亦犹电盛宫保勿签粤澳铁路,以示抵制之意。”卢华富因而遭受损失,葡萄牙驻北京公使、驻广州总领事以保护本国侨民利益为由要求两广总督岑春煊赔偿他的损失。葡方还提供了卢华富于1888年加入葡萄牙国籍的证据,而岑春煊也提供了1888年以后卢华富放弃葡籍而在中国任职的证据,驳回了葡方的要求。前文提及他于6月“因事现未敢出头”,即指此事。

裴景福在澳门被澳葡当局捕获,澳葡当局本欲将他解交岑春煊,白朗谷却以此来干预广澳铁路合同的谈判。7月26日《申报》以《有挟而求》为题报道说:“广州访事人云:革员裴景福遁迹澳门,已由葡臬司讯明,准交华官带回粤省,既而葡使以粤澳铁路专约,未经华官画押,遂借端要挟,谓必俟路约既定,始得将裴解归,特未悉华官拟若何处置也。”由于葡方以裴案相要挟,广澳铁路合同的谈判受到一定的影响,7月14日,盛宣怀致电岑春煊:“裴事又与白使磋商,白竭意送情,允电澳督迅速交粤。但切嘱弟恳请台端务守信约,事关葡、英两使及澳督三处情谊等语。弟答以尊处所以力争者,为国体耳。岂为一人哉!尽可放心。”从中方来说,也有利用铁路合同之事来解决裴案,使葡方解交裴景福的考虑,6月26日,吕海寰致函盛宣怀说:“昨贺税司言,外间颇疑我们议约迟延,系受岑督之托,为裴景福一案,故不与白使会晤,殊堪诧异。中国机事之不密,一至于此,可为一叹。”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这样的可能性还是有的:盛、吕受岑之托,要葡方交裴,故不与议铁路事;而葡方则以路约未定,故不交裴。“路约”即铁路合同能速定,则裴犯可速解。因此,商约、路约的延迟与裴案有一定的关系,中葡双方都有利用裴案的意图。

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卢华富意欲投资广澳铁路,借助盛宣怀之力,向岑春煊索回赌饷,由于岑春煊致电盛宣怀告知实情,卢未能得逞。不过,最早报道卢华富揽办广澳铁路的是《北华捷报》。7月8日,该报报道说,北京来信称,一位葡国绅士现在京城试图从商部和外务部获准建筑广澳铁路。“这位绅士先到上海,他的目标是,向盛宫保要求以他私人名义建筑此条铁路,在快要达成妥协时,在广州的总督岑春煊写信给盛宫保请求推迟签署有关铁路的任何协议,因此,这位葡国绅士担心在上海延误此事的解决,遂到北京正式到商部和外务部活动他的计划。”这里的葡国绅士就是指卢华富,因为他曾经加入葡国籍。8月14日,《时报》报道说:“前有葡人向盛宫保商议承修粤澳铁路,其一切用人、集股均由该葡人自行办理,盛大臣以其迹近垄断,未经批准。前该葡人来京与外、商两部直接议商。闻将允准,其一切章程未知如何定议也。”这里的报道说明卢华富揽办广澳铁路的要求还比较高,说明了盛宣怀拒绝他不只是因为岑春煊的来函,还因为他贪欲太大,“迹近垄断”。12月31日发行的《东方杂志》第11期除刊载《中葡广澳铁路合同》的内容外,在“各省铁路汇志”栏目中还报道说:“粤省广澳铁路本由葡萄牙商人出面承筑,近该商曾赴沪与盛大臣妥议立约,然系私订,两国政府均不干涉。后经粤督岑制军密电盛大臣请为缓办,故准期已往京与外部、商部直接交涉商订合同。”这则报道称“本由葡萄牙商人出面承筑”是错误的,这只是在盛宣怀选商过程中卢华富意欲通过揽办广澳铁路来索回赌饷的反映,他不仅到上海活动,在上海失败以后,还进一步到北京活动,他没有权力和资格与清政府外务部、商部商订铁路合同。此处所用“近”具有迷惑性,这里所反映的事情其实是5个月之前的事,7月8日的《北华捷报》即报道过。不过,这则报道和前引第8期的报道都反映了岑春煊阻止卢华富的方式不是致函盛宣怀,而是密电盛宣怀。

对卢华富揽办广澳铁路之事报道较为详实的还是《时报》和《申报》。9月2日,《时报》对此又以《议办粤澳铁路详情(广东)》为题进行详细报道:

粤澳铁路经外部允许华葡合办,今探得承办商人先有卢商华富往沪运动,欲以二百万元承办,盛宣怀已有意允许,将成议矣。惟卢在粤曾承办小闱姓。及小闱姓停止,卢有交过之饷数十万两,被岑督因裴景福案扣留,卢乘筑路机缘,欲借盛宣怀力,转向岑督索回以充此路资本。盛嫌其牵涉支离,卒罢其议。卢回粤后即有粤商林某往沪与盛订妥,其工程资本增至六百万元,集股则华葡各任其半。经已领札回粤商议开办。闻林自以商界名誉不如新宁黄君,拟推黄为总办。黄名誉甚高而资本又甚丰厚,黄为总办,则集股容易,大约此路开办之期不远矣。闻该路系绕越大良、甘竹、江门兴旺之城市多处,将来必大发达云。

《申报》的报道来源于《时报》,唯在时间上滞后26天,在内容上略有删减,两相比较,则不难发现异同:

广州访事人云:粤澳铁路自禀经外务部,归华葡合办后,即有卢姓商人驰赴上海谒见督办大臣盛杏荪宫保,欲出资二百万元承办,此事议将成矣。惟卢在粤曾承办小闱姓,及小闱姓停止,卢所缴饷项数十万被督宪岑云帅扣留,因乘筑路机缘,欲向索回以充资本。宫保嫌其牵涉支离,卒罢其议。及卢回粤后,复有粤商林某往沪与宫保订妥,其资本增至六百万元。集股则华葡各任其半,现已领札回粤。闻林自以名誉不如新宁黄某,拟推黄为总办,盖以黄名誉甚高而资本又甚丰厚,集股之事自较易成。大约开办之期当不远矣。

这两则报道说明,卢华富到北京的活动也无成效,他只得回粤。在卢华富之后,愿意充当商董的是林德远。至9月初,林德远已经与盛宣怀有所接触,并得到盛宣怀的同意,所谓“领札”就是这个意思。这就是说,盛宣怀已经有了让林德远充当中方商董的初步意向,但还要进一步观察其回粤后招股的情况。从7月到10月,舆论媒体一直关注着卢华富的动向。

虽然盛宣怀选商活动并不顺利,受到卢华富揽办和裴景福案的影响,但当时关于铁路合同的谈判仍在进行。盛宣怀寄给外务部的伯多禄章程,8月31日,已经得到外务部的核改意见。9月13日,外务部又致电盛宣怀指示说:“广澳铁路合同前经本部核改,于上月廿一日(指8月31日)函达在案。此项合同磋商订定,应需时日,自难与商约、税则同时画押,惟该路设关最关紧要,既由尊处与葡使互换照会声明一切,将来自有依据,希即照办。”盛宣怀在1905年1月20日的《奏报广澳铁路议订中葡商办合同条款折》中称:“臣以路属商办,由商部遴招华商与议,方合体格,旋接部电,仍责臣筹议。适有粤商林德远呈请认集华股,与葡商平权合办,当即查照部示,与该使逐款磋议。”从前文可知,盛宣怀接受商部的授权选商是在6月13日,所谓的“适有”表明,林德远“呈请认集华股”,即在6月13日之后不久。当时盛宣怀正通过温灏与韦朗珊联系,还不可能考虑林德远。至8月9日,盛宣怀感到不能再考虑让韦朗珊充任商董,他想到了林德远。据林德远于1906年6月23日的遗嘱,他在“光绪三十年七月蒙前督办铁路总公司事务大臣盛札委华葡合办广澳铁路总董之任,奉札即行回粤纠合同志”。这就是说,盛宣怀选择林德远充任商董事是在8月11日至9月9日间(即光绪三十年七月)。所以,才有1904年9月2日《时报》的报道。但是,林德远以后招股情形如何尚不得而知,能否最终确定林德远还得视此而定,从某种程度上说,最终由谁充任商董还是一个未知数。

林德远因其“回粤后纠合同志”有了困难,要推新宁商人黄某(即黄诏平)为总办,故而此后又延迟一段时间才最后确定。9月19日,《时报》以《粤澳铁路招股情形(广东)》为题报道林、黄二人当时的动态:“盛宣怀札委林、黄两君与葡商合办省澳铁路。兹探得林、黄两君奉札之后,林在港招得董理十人,黄在省招得董理十人,分作二十股,每股十万元,共二百万元,合之葡商二百万元,共四百万元,彼此平权办理。现林、黄两君俟各董理签名之后,即当束装赴沪订立合同。其资本家之未得为董理者,闻有成议,颇怏怏以满额为憾,故目下附股甚为踊跃云。”也许各董理签名出了问题,从9月28日《申报》继续转载9月2日《时报》的报道内容来看,林德远作为中方商董事并没有确定下来。因此,直至9月29日的第十三次商约会议上,白朗谷还在对盛宣怀说:“本大臣来沪已八阅月,系专办商约,至铁路事,另派专员来议,因贵国尚未派员,是以葡国专员现已离沪,本大臣无议铁路之权。”9月27日,《台湾日日新报》报道说:“据北京电称,葡萄牙领事及盛宣怀协议,清葡共营广东澳门铁道,议既成。”不难看出,这则报道的说法是错误的。

为遵照外务部9月13日电的指示,9月30日,吕海寰、盛宣怀就广澳铁路运货收税事照会白朗谷,白朗谷很快给予答复:“中国政府曾给予在葡地设立中葡公司权利,筑造来往澳门及广州铁路。今欲得有成效起见,应使来往货物及搭客无稍耽延,是以本大臣等奉谕明告贵大臣:葡国政府愿意将来与中国政府合订税关办法,以便凡货物行抵澳门之铁路总车站,一经将应纳中国各税项完清后,即可前往,无有阻碍。合行照复贵大臣查照,须至照复者。”这是准办广澳铁路前提的最终落实。贾士毅注意到了准办广澳铁路的前提问题,但是,关于补救前提问题的解决,他并没有提到铁路车站纳税的这个照会。他在将“葡约与英美等约”进行比较时,分析说:“葡约与英美等约之比较:中葡本订有澳门分关章程,以澳门设关与广澳铁路互换利益,嗣葡议院未经核准,前约遂不废而废。辛丑和约,葡国未经与议,不认各国修改税则,迨两国协商,以新约包括前约,详订中国海关在澳门水陆地方查缉洋药私走办法权限,故第一款声明除本约所有改修外,前约仍旧遵行(即光绪十三年通商条约)。第二款葡国允照辛丑和约。第六款加增进口税。第三、第四两款征收澳门洋药税厘,并防缉走私(另订专章五条)。此前四款均与英美等约不相沿袭。”

在第十三次商约会议上,中葡代表还就铁路公司遵照何国商律的问题进行谈判,吕、盛以一副紧追不放的姿态,接着上次谈判最后悬而未决的问题,指出:“前次贵大臣言铁路公司照葡律办理,本大臣以中国已定商律,何能专用葡律,贵大臣言接有庆亲王文书,本大臣索观文稿,贵大臣言华文已寄回国,仅有法文底稿,请速将法文底稿送阅。”白朗谷无路可退,只得耍赖说:“庆亲王来文,现存葡政府,但此文已载入白皮书内,本大臣携白皮书来沪,为议铁路专员取去,当时来往文函,均系本大臣拟稿,所以记忆甚清,惟此稿一时无从寻觅,请贵大臣向外务部取阅可也。”他还故作神秘地说:“商约系国家大事,彼此均宜秘密,近日报纸颇载米数及铁路事,真伪参半,殊不相宜。”白朗谷所称自是谎言,拿不出外务部文书,公司只得按照清政府律例了。据葡方记录称,至第十三次会议结束,“谈判除了关于铁路的照会外,可以说是全部结束了。”10月4日,《时报》报道称:“传闻广东澳门间之铁路现已有定议,归中葡两国合办,计敷设费四百万元,由华商葡商各招股二百万元。”10月27日,该报又报道说:“探闻外部已允葡国合办广东澳门间之铁路,刻已订议,计费款四百余万元,由商招商办,官为保护云。”这样,确定华商商董就迫在眉睫了。林德远一时无法确定下来,盛宣怀又考虑到由郑观应承担商董。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中有一封档号为SD049211-25的信函,系郑观应的下属写给他的私人信件,内容是讨论如何修改郑观应的一份禀稿和给朱寿镛方伯的信。在这两份文稿中都提到:“去年天津唐道绍仪函邀商办磁州煤矿,上海盛宫保函招商办广澳铁路,亦因病喘告辞”。信末所署时间为“十月廿八日”。上海图书馆编录该信函时将时间确定为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从盛宣怀选商的时间来看,这个时间是吻合的。这说明盛宣怀曾有招选郑观应的打算,只是当时的郑观应因患喘病未能就道而作罢。

郑观应无法充任商董,只得再找林德远。应该说,至10月14日,还未最后确定林德远充任商董。10月14日,盛宣怀致电外务部:“八月二十一(即9月30日)函谕敬悉。广澳路章一经核改,幸有遵循。所觅华商韦朗珊注册、借款两条牢不可破。又另觅粤商林德远可认华股二百万。惟虑葡商专权,各股未肯签定,不得不略收主权,俾华商允协。第一条‘澳门设立商会’之下拟加‘并在广东地方设局’;第三条拟云:‘该公司资本华葡各半,葡股之内并有侨居澳门之华商在内,且广澳铁路粤地居多,澳门甚少,是以该公司应照中国新定律例办法,如有与葡国商律大相反背,实有不便者,准其平情酌理,将两条例意与地方情形合看,酌定专条办理。’第八条‘查勘起造’拟改‘皆必须由中国督办铁路大臣暨大西洋驻扎广省领事官预先咨照两广总督云,以免偏重。’顷葡使索阅条款,已将拟改者送阅,将来仍须两国商董再议,能否就范,随时电请核定。”此电说明了另觅林德远及其所招各股“未肯签定”的原因,最后所言“将来仍须两国商董再议”则透露了华商商董仍未确定的信息。

盛宣怀此电也反映了铁路合同的谈判已有了初步的进展,经李经方、陈善言等与白朗谷“数月磋磨”,并由盛宣怀“逐条斟审”,电请外务部核改。至9月30日,外务部已经将核改的意见函告盛宣怀。他只得又根据外务部的意见与白朗谷、伯多禄交涉。至10月14日,遂将交涉的结果再次向外务部汇报并请核定。从改动的情况来看,多属为官方争取权益,鲜明地反映了政府力量之间交涉的特点。在广东地方设局固然有利于华商,但也有利于政府的控制;中葡公司遵大清公司律例,是政府主权所在,不得不争;铁路勘测和建造的实际管理权亦应由中葡官员共同负责。由于华商商董尚未介入谈判,前一阶段的谈判重在争取官权,是可以理解的。而中方官权的争取,从逻辑上来看,也有助于保障中方商权。商董介入后,再进一步争取商权,就会使铁路合同更能保护华商的权益。“虑葡商专权”是当时华商的基本心态。只有消除这种心态,盛宣怀的选商工作才能顺利地完成。

10月28日,吕海寰、盛宣怀致电外务部、张之洞与袁世凯等人,与他们讨论向清政府通报中葡商约谈判情况的会奏稿,称:“该合同所与商约相关者,在铁路车站由中国海关查验抽税一层,已与该使臣先行议订专款,用照会声明,将来载入合同之内,以为依据。”

关于铁路问题,这篇拟向清政府提交的会奏稿指出:“至澳门铁路合同,因选举华董急切未得其人,又以所送合同多未妥协,商请外务部酌核。现甫开议磋商,尚在需时。”由此可以看出,至10月28日,林德远应该已经介入铁路合同谈判了,所谓“现甫开议磋商”正是这个意思。所以,最后确定林德远为中方商董、林德远介入铁路合同谈判的时间是在10月14日至28日之间。

10月14日之后,盛宣怀继续争取更好的合同条款。而林德远介入谈判之后,亦会有自己的考虑,诚如前所分析的,其所争当偏重于商权。他们所争取的内容,10月31日,盛宣怀在外务部的电文中做了很好的概括,主要集中在合同的首段照会及第一至三款。其电一开始说:“广澳路合同,经伯行京卿与葡使督同华、葡商董林德远、伯多禄会商。此案系中国特准葡国办理,合同各条,多关政令,似仍应两国使臣画押后,再令两商董会订公司合同,呈请核准照办,方合体例。”这表明了广澳铁路此后的交涉方向。

从铁路合同实际核改的内容来看,当时中方所争取的不只是商权,实际上是既照顾到商权,也兼顾到国权,公司遵大清商律、铁路与邮政的关系、机器料件的免税问题即是对国权的争取。只是合同条款中最大的缺项——铁路建设或合同履行的期限问题,没有在核改时提出来,颇为怪异。陶模最初提出的期限问题,在这最后的关键时刻,竟然遭到了忽视!总之,至11月1日止,中葡关于广澳铁路合同诸条款的谈判已经结束。这天,盛宣怀致电外务部催促,“据称广澳铁路合同葡使请改各节业已就范,请速核示”。向商部征求意见是广澳铁路谈判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环节,在与葡方最后谈妥后,必须通报商部。11月4日,外务部即将葡方同意中方核改各条的消息咨行商部查照、备案。11月5日,外务部复电盛宣怀:“中葡铁路合同所改各节尚妥,希即照改。”这样,盛宣怀就准备签订中葡广澳铁路合同。当时的白朗谷坚持合同与商约一起签字,但外务部致电盛宣怀要求就铁路合同先行签字。在11月6日第十五次会议上,吕海寰、盛宣怀表示:“铁路合同及条款章程均已备好”,等外务部关于商约画押的指示电到后即可一起画押。11月8日,盛宣怀致电外务部:“奉勘电(指11月5日电),中葡铁路合同遵已照改,葡使仍请与商约、税则同日画押,两国商董亦在沪候画押后即赴粤澳会订公司条款。现由李京卿校对英文,缮正合同,即可与商约同日画押。效电请代奏,文内所称铁路合同磋商尚在需时,拟先将商约画押等语,乞删改代奏。”在中葡双方签字前夕,11月9日,外务部又致函商部,“相应抄录往来函电咨行”,请“查照备案”。11月11日,盛宣怀与白朗谷在中葡广澳铁路合同上签字。《中葡广澳铁路合同》总计31条。11月12日,白朗谷致电葡萄牙驻香港领事通报签约消息,《时报》及时报道了商约和铁路合同画押的细节:“中葡商约二十条及缉私章程、切实值百抽五税则业经议妥,月初奉旨派商约大臣吕海寰、盛宣怀画押。昨日午刻在盛宫保行辕画押,下午一点钟吕尚书、盛宫保在会议公所筵请葡萄牙公使。是日,中葡广澳铁路合同亦由盛宫保与葡国公使画押。”

11月15日,《广东日报》以《粤澳铁路条约之签押》为题进行报道:“闻驻香港葡领事,于初六日接葡公使从上海发来电音言,清政府已允将粤澳铁路交葡人承筑。清葡两国之通商条约,刻已签押,内有一款,载明澳门划界之问题云。”11月19日,该报又以《清葡商约签押之详情》为题报道,关于广澳铁路,只是简洁地报道说:“清葡合股设立之清葡澳粤铁路公司,清葡两国,各筹资本银二百万两,亦已由葡国所派商董伯多禄氏,与清国商部所派之商董林德远,历次会商,议定铁路章程三十款,亦于初五日(即11月11日)一律画押云。”由此看来,当时的媒体对中葡广澳铁路合同的谈判及其内容了解得并不准确。

11月20日,温灏致电盛宣怀:“闻广澳铁路已画押,归林董办,此事自不必提。现英政府有催办广港铁路之说,不知可商到中英合办否?如何合办?拟请仍招韦商,韦系港政府议员,较为妥洽……广港如有□□,乞密示。”所谓“广港铁路”即指广九铁路,温灏此电说明广澳铁路合同的签订对广九铁路是有影响的。1905年2月8日,《外交报》报道说:“外务部已允中葡合办广州澳门铁路,兹已订议,需款四百余万圆。”同时还报道说:“英使牒外务部催办九龙广州铁路。”这两则连在一起的简短报道,也说明广澳铁路合同的签订对英国加快掠夺广九路权的步伐是有刺激作用的。

综上所述,在选定华商商董之前,在商约谈判过程中,有关铁路合同的问题,是由盛宣怀及其安排的李经方、陈善言与葡方商约谈判代表白朗谷、葡商商董伯多禄进行商谈的。也就是说,虽然铁路问题不入商约,但广澳铁路合同谈判构成了中葡商约谈判的一部分。华商商董被选定后,在较短的时间内参与了铁路合同的谈判,表达了争取商权的诉求。在盛宣怀看来,由于广澳铁路的建设要确立商办体制,选定华商商董本应由商部负责。事实上,在外务部和商部授权之下,选商始终是由盛宣怀负责的。他先后考虑过澳门华商陈国棻和卢华富、香港华商韦朗珊兄弟以及侨商张榕轩等人,并曾经多次请温灏、郑观应代表华商参与谈判,最后选定粤商林德远。商人身份的复杂性,商人诉求的多样化,有时会有悖于业已确立的筑路原则,使盛宣怀难于决断。谈判的目的是通过签订合适的合同建立起商办体制和中葡商民合办机制,虽然盛宣怀一直强调商办宗旨,但他在合同谈判中重在争取官权和国权,使铁路建设和管理的一应事宜遵照大清商律。商办体制要保证商人的权益不受官权的侵夺,合办机制要保证中葡商人平权,中国商人的权益不受葡商的侵夺,这些都是华商们所担心的,他们表达了各自的诉求,有的甚至还系统地提出了铁路章程,在他们的诉求没有得到承诺和保证之前,没有华商愿意充当商董,这正是盛宣怀选商的难度所在,其实也是华商实力不够的某种反映,所以他才多次慨叹殷实华商之难得。由此看来,第一次尝试在一条铁路线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真正建立起商办体制和中外商民合办机制并非易事,近代铁路建设的曲折性和复杂性由此而得到充分的体现。通过政府外交的努力,广澳铁路合同基本保障了国权和商权,是有益于中方的。正因为如此,葡萄牙后来才提出注销广澳铁路合同的要求。

原文载《史学月刊》第12期,注释从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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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月刊》2023年第12期目录

廖基添||“立子杀弟”与北魏皇位继承问题

刘哲、陈文源||明代净军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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